近日
兴化市人民政府发布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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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市人民政府征地
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兴征补安置〔2024〕12号
(本公告为第一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兴拟征告〔2023〕30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 、《兴化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兴化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兴政发〔2024〕1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 (泰政发〔2023〕104号) 的规定执行。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泰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泰政规〔2022〕3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市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5月18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兴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八分局(联系人:赵先生;电话:80261381)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兴化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8日
来源:中国兴化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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